《中国大陆网络暴力法律应对指南》
本文为中国大陆网络暴力法律应对指南,但不一定完全正确且符合具体情况,还请专业人士不吝斧正。
中国大陆相关司法解释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凌裕龙于2021年11月因侵犯公民隐私被判处1年徒刑、缓刑2年,符合条件九,其在余生中哪怕侵犯一条公民信息也直接属于情节严重的侵犯公民信息情况,再次达到刑事处罚条件。
侮辱诽谤
2023年9月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2]:
4. 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2.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
(3)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本意见与2013年司法解释差异不大,虽说明确了侮辱诽谤公诉条件,但实际只是一字不动的引用了刑法,且到基层非常难以落实。第4条(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原则)为警察偷懒不立案提供了相当充分的依据,因此您在报案时因考虑清楚究竟是否应当包含侮辱诽谤在内,因为侮辱诽谤虽然相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处罚较重,但通常会被警察以各种借口推掉。
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软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4]:
一、“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二、“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二)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四)其他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强奸/强制猥亵
本罪乍一看与网络暴力干系不大,然而不少网络暴力参与者毫无道德法律意识可言,且经常依仗暴力要挟他人,犯下此罪的也不在少数,据传柴文雅强奸未成年导致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做了修改,猥亵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
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区别:
- 行为本质:前者为性交以外的性侵害(如猥亵动作),后者为强行性交。
- 对象范围:前者不限性别(14周岁以上),后者仅限女性。
- 主观目的:前者无性交意图,后者以性交为直接目的。
- 强制程度:前者不要求被害人完全丧失反抗能力(如突然强摸),后者需压制反抗至无法/不知抗拒。
2023年6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主要明确了“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以及“隔空猥亵”,这里摘选关于强制猥亵的部分:
第八条 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一)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或者以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门等方式实施猥亵的;
(二)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
(三)对猥亵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四)采取其他恶劣手段实施猥亵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
第九条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强奸、猥亵的追溯时限可参考:法治的细节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追诉时效:怎么判,怎么算?,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罪的追溯时间长达15年至无限期。
反有组织犯罪
“恶俗维基”曾被茂名定性为黑恶势力,但当时律师围绕此点进行过反驳,认为恶俗维基成员相互不认识,也没有组织线下活动,因此不构成黑恶势力。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对恶势力进行了更为明确的定义: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二十三条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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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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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
大量黑产路子源头为公职人员(不限于公安,还包括各种政府机构以及公司职员)。更为严重的是为境外势力搭建跳板机,涉嫌间谍罪,危害国家安全。
公安机关什么时候会立案
首先您应当在第一时间找到律师固定证据,打印好纸质材料后在律师陪同下前往报案为最佳。
侮辱诽谤公诉
如果您直接找到公安机关报案侮辱诽谤或侵犯公民信息,办案警察极大概率不予受理,并给出以下理由:
- 侮辱诽谤属于自诉案件,基于三权分立原则,公安机关无权处理
此种说法实际是警察故意以报案人不懂法律而给出的推辞。您可以举出2023年9月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和陈彦丞案:“四川公安机关侦破陈某某犯罪团伙侮辱他人案……”详细地告知警察您举报的嫌疑人与陈彦丞同属一个圈子,且对方的行为到达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程度。或者要求公安机关出示“不予立案告知书”并表示将会申请复议,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公安机关见此情景可能会给您以行政立案作为妥协。
侵犯公民信息
立案取证略微困难,一般来讲,除前科人员外,只有在某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证据十分确凿,或者因为买卖黑产遭到大量举报才可能引起公安机关重视。上海由于遭到黑客攻击泄露大量隐私数据,因此相比其他地方对此条更为重视,曾在“古美案”中直接以“侵犯公民信息”立案,抓捕大量喷系成员。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参考脱国政接口被抓的马彬力。
黑恶势力?
已有恶俗维基被认定为黑恶势力的先例,笔者认为可能是因为恶俗维基过度煽动和组织大量成员对被挂人物围攻,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
杂项
轻微伤、轻伤认定条件
请参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需要轻伤及以上条件。轻微伤、轻伤的判定条件其实相当高,即便像凌永茹一样看上去满嘴是血很吓人,其实也不构成轻微伤条件。
少管所
少管所又名未成年犯管教所,参考《未成年犯管教所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是监狱的一种类型,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接受教育改造。
治安处罚不构成扭送少管所条件。
参考链接及注释
- ↑ https://www.spp.gov.cn/zdgz/201705/t20170510_190149.shtml
- ↑ https://www.spp.gov.cn/zdgz/201309/t20130910_62417.shtml
- ↑ https://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5820.html
- ↑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9-09/05/content_5427527.htm
- ↑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305/t20230525_61487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