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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情通报 == {| class="wikitable" |- | [[文件:张泽曦.jpg|缩略图|right|[[实名/张泽曦|{{黑框|张泽曦}}]],警情通报<ref>[https://www.weibo.com/2523489770/HFAORovxx 原微博]</ref>]] |[[文件:警情通报.jpg|缩略图|right|{{黑框|李某龙}},警情通报]] |- |[[文件:武汉网警巡查执法20190906.jpg|缩略图|right|{{黑框|李某虎}},警情通报]] |[[文件:B共青团.jpg|缩略图|right|共青团收集,警情通报合集]] |- |[[文件:Gz.jpg|缩略图|right|{{黑框|肖某鑫}},警情通报<ref>[https://www.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418543239168052 原微博]</ref>]] | |} == 相关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ref>[https://www.spp.gov.cn/spp/fl/201802/t20180205_364562.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ref>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 注释 == <references/> == 评论 == <comm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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